捐款账户:
开户单位:抚顺市慈善总会
账号:7370810201090003132
开户行:抚顺银行汇金支行

捐赠热线:
024-57660705
024-57660706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滴翠路11号
(新世纪绿洲酒店斜对面民主党派楼3楼)
抚顺市慈善总会章程
所属类别: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22-03-25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抚顺市慈善总会,英文名:FuShun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 FSCF(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衷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募慈善款物,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救助活动及救助项目,为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抚顺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滴翠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接受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对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二)慈善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救助活动。

(三)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交流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国际的慈善救援活动。

(五)组织宣传。宣传慈善理念,普及慈善知识,研究慈善理论,弘扬慈善文化,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六)兴办实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兴办符合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机构,以慈善实业支撑慈善事业发展。

(七)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慈善总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法律顾问;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组建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抚顺市慈善总会中的战斗堡垒,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凝心聚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会支部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委对支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全力支持党支部开展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推动支部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人力、物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依法开展的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收入;

(三)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结合抚顺实际,本会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922日召开的抚顺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