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慈善总会理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总会理事参加慈善活动的行为,更好的发挥理事主体作用,大力弘扬雷锋精神,传承慈善文化,建立抚顺慈善与雷锋精神有机结合的新载体,根据《抚顺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慈善总会理事的基本条件,理事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均按照《抚顺市慈善总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抚顺市慈善总会理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部设专人负责。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权及义务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及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顾问、法律顾问;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分组
第五条 理事分组基本原则
(一)利于组织,保证各组活动人数规模,各组成员人数不宜过少。
(二)资源搭配,兼顾各组成员之间工作性质互补,方便成员之间业务联系。
第六条 理事分组划分办法
抚顺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全体成员共计 75人。分为 5个活动小组,每个组设有组长、小组成员和联络员。组长的产生,需由总会提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各活动小组组长工作职责:团结带领本组成员,积极贯彻总会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学习、交流和有关调研活动,定期向总会报告小组活动情况,听取指导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全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箴言献良策。
第八条 分组活动指导意见
(一)各组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或开展一次慈善活动;
(二)各组开展慈善活动后应及时向总会报告组内活动情况;
(三)各组由联络员负责,及时报道组内好人好事、突出慈善事迹及组内活动情况,为对外宣传提供实施资料。
第四章 理事会员奖惩
第八条 对为本会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形予以奖励。
(一)颁发优秀个人;
(二)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奖励形式;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终止理事资格。
(一)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二)违反本会章程;
(三)不履行理事义务,严重影响本会开展工作,给本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四)有损慈善公益事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抚顺市慈善总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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