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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慈善总会理事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类别: 总会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1-28

抚顺市慈善总会理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总会理事参加慈善活动的行为,更好的发挥理事主体作用,大力弘扬雷锋精神,传承慈善文化,建立抚顺慈善与雷锋精神有机结合的新载体,根据《抚顺市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慈善总会理事的基本条件,理事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均按照《抚顺市慈善总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抚顺市慈善总会理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部设专人负责。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权及义务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及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顾问、法律顾问;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分组

第五条  理事分组基本原则

(一)利于组织,保证各组活动人数规模,各组成员人数不宜过少。

(二)资源搭配,兼顾各组成员之间工作性质互补,方便成员之间业务联系。

第六条  理事分组划分办法

抚顺市慈善总会第届理事会全体成员共计 75分为 5个活动小组,每个组设有组长、小组成员和联络员。组长的产生,需由总会提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各活动小组组长工作职责:团结带领本组成员,积极贯彻总会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学习、交流和有关调研活动,定期向总会报告小组活动情况,听取指导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箴言献良策。

第八条  分组活动指导意见

(一)各组每半年应召开次会议或开展一次慈善活动

(二)各组开展慈善活动后应及时向总会报告组内活动情况

(三)各组由联络员负责,及时报道组内好人好事、突出慈善事迹及组内活动情况,为对外宣传提供实施资料。

第四章  理事会员奖惩

第八条  对为本会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形予以奖励。

    (一)颁发优秀个人;

    (二)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奖励形式;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终止理事资格。

    (一)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二)违反本会章程;

    (三)不履行理事义务,严重影响本会开展工作,给本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四)有损慈善公益事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抚顺市慈善总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