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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所属类别: 总会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1-28

抚顺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市慈善总会志愿者(以下简称“慈善志愿者”)的管理,有效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辽宁省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抚顺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知识、时间、技能、体力等资源,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在总会注册并能按规定参加总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  总会志愿者服务部是慈善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总会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招募慈善志愿者。

第五条  申请注册为慈善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意愿;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第六条  注册采取现场注册和网上注册方式进行。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个人到总会志愿者服务部领取(也可通过总会官网下载)并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职业证明。

(二)原则上在总会志愿者服务部接到注册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对未予批准的要做出说明。

(三)注册的慈善志愿者须经过总会培训、至少参加48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后,方能成为正式的慈善志愿者。

(四)正式成为慈善志愿者后,定期由总会统一组织,举行志愿者宣誓仪式,誓词如下: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慈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八条  已组建的志愿者团队,并且没有在其他单位登记注册的,可以团队形式集体加入慈善志愿者队伍,在总会登记备案,参加总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慈善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详细、准确的信息。

(二)获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相关培训。

(四)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五)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未经本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和泄露。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八)自愿加入和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慈善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总会志愿服务的规定。

(二)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信息有变化及时更改。

(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承担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自觉维护慈善志愿者团队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信息。

(六)不得向服务对象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七)不得以慈善志愿者身份参与其它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参加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因故不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退出慈善志愿者组织时,应提前告知总会志愿者服务部。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会志愿者服务部负责慈善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和管理。

第十二条  总会志愿者服务部和下属志愿者团队,都要建立慈善志愿者信息档案、志愿者登记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反馈表,加强对慈善志愿者的管理。

第十三条  总会志愿者服务部有权对下属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大型活动时有权对下属团队志愿者进行调动。

第十四条  各志愿者团队工作经费以自行募集为主,总会安排为辅。募集的工作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进总会帐号,总会给捐赠方开具公益捐赠票据,使用时总会拨付。募集的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坐收坐支、贪污挪用。

第十五条  总会志愿者服务部要加强对慈善志愿者的教育和培训。培训由总会规划安排和组织协调,各志愿者团队组织实施。

第五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十六条  慈善志愿者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每年初由下而上的制定年度志愿服务活动计划,报总会志愿者服务部批准。计划外需临时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须提前15天报总会志愿者服务部批准。

第十七条  慈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要着总会统一发放的服装(马甲)。

第十八条  慈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坚持团队合作精神,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活动结束后,由服务对象或活动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各志愿者团队和总会志愿者服务部予以认定和记录,作为对志愿者的评价认证、表彰和激励的依据。

第十九条  慈善志愿者团队要适应社会公益事业需求,安排有特色、有生命力、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项目,打造慈善志愿服务的品牌。

第二十条  慈善志愿者团队需募集款物开展公益活动时,必须经总会批准,款物由总会接收,总会按款物用途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当慈善志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管理机构和志愿者团队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鼓励慈善志愿者团队根据需要为慈善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立慈善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慈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及服务效果,对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评价,评选出一至五星慈善志愿者。

1、慈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达到100小时、150小时、500小时、1500小时且服务对象满意,可分别评为一至四星级慈善志愿者。累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达到3000小时或对公益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可评定为五星级慈善志愿者。

2、星级慈善志愿者的评定,由各慈善志愿者团队提出申请,逐级报总会审批。

3、三星级以上慈善志愿者由总会颁发证书。

4、在慈善志愿者身份未注销的情况下,若遇特殊情况导致中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超过1年,经本人申请、总会批准继续以慈善志愿者身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可以累计。

第二十三条  总会每年开展1次优秀慈善志愿者、优秀慈善志愿者团队、优秀慈善志愿者活动项目、星级慈善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慈善志愿者要严格遵守《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行为;

(二)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未经所属志愿服务团队批准,擅自以团队的名义组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四)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期间,未经批准以慈善志愿者身份参与其他活动并误导他人、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慈善志愿者存在第二十四条行为时,可视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谈话;

(二)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整改、向有关当事人道歉;

(五)撤销志愿服务组织内的职务;

(六)取消注册慈善志愿者资格;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慈善志愿者身份自动注销,不准再使用慈善志愿者证件和标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一)本人申请注销慈善志愿者身份的;

(二)受到取消慈善志愿者身份处分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的。

第二十七条  慈善志愿者在非履行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发生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总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活动”等同于“志愿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九条  在抚顺市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慈善志愿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